2011年5月17日下午,山东大学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博士生导师、威海分校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院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谢晖教授莅临我校讲学,在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201模拟法庭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法治的德性再思”的学术讲座。该讲座由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主持工作副院长李占荣教授主持。
(谢晖教授)
首先,谢教授以提出问题的形式引入主题,简单讲解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能否在一元化路线基础上充当执行道德的工具等问题。其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是一元化的,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统一的道德标准。同时,谢教授还介绍了瞿同祖、梁治平两位学者对于法律与道德两者关系的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评析。谢教授认为,我们应更全面的看待此问题,“法律作为执行道德的工具,不仅是在古代中国有,即便是在今天法治最发达的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法律仍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所以不在于法律执不执行道德,而在于法律执行的是什么样的道德。法律总是要执行道德的,没有道德规制的法律、没有道德根基的法律是缺乏合法性的。”
接下来,谢教授其以独特的视角将道德进行分类,并着重阐述了不同的道德类型和法律规制问题。从道德的不同层次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其将道德分为公共道德、职业道德、政治道德和私人道德;从道德演进的历史纵向角度将道德分为神化的道德、亲化的道德、权化的道德和人化的道德。其认为,在人类道德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则与之相伴,同时只有道德演变成法律规则的时候才能成为德性。此外,谢教授还解释了他所认为的“愿望的道德”以及与法律的问题。
最后,谢教授表示,中国目前还不是法治国家,这个建设过程还需要在座同学在内的法学人不断的努力。在随后的交流环节,谢教授回答了在座同学的提问,解答了他们的疑惑。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被称为历久弥新的学术和社会话题。谢教授的讲座,为同学对于法治的理解开辟了一个新视角,从法律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来阐述法治与德性的关系,其“法治之法,必须是德性的法”等观点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引发了同学们思考。
(拟稿:何崇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