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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0-23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2017-2018学年我校一档国家助学金名额为670名,二档国家助学金名额1046名。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等学生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国家二档助学金名额不足部分由学校按规定资助:

学院名称

认定困难生人数

一档

名额

二档

名额

不足部分(校二档)

财政税务学院

159

64

9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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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68

88

0

工商管理学院

151

61

90

0

公共管理学院

154

61

93

0

会计学院

180

59

121

0

金融学院

128

42

86

0

经济学院

167

50

113

4

人文与传播学院

219

104

110

5

数据科学学院

99

35

64

0

外国语学院

100

34

66

0

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188

83

100

5

艺术学院

29

9

20

0

本部小计

1730

670

1046

14

三、评审要求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4.各学院在11月3日前上报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学院评审结束,在11月5日前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

(1)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7-2018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只要纸质材料);

6.表格《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2017-2018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在学生处主页下载,材料报送地址:行政楼110B,联系电话:86735747,电子邮箱:zxzx@zufe.edu.cn。

 

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2017-2018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3.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次认定名单

 

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处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一条:转发《关于评选2018届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